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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繳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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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一般扣除額可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兩種方式,如果您係採取列舉扣除額申報時,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額中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限。」
為了讓您更方便申報綜合所得稅,本公司將每年四月初寄出上一年度之繳費證明,您最晚會在四月中旬收到,若您未收到請於下列表單填寫後送出,我們在接收您的資料後,將儘速補發郵寄至您的府上。
若您對繳費證明內容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211-505,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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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繳費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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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戶變更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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