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賠注意事項 |
1. 受益人為七歲以下之無行為能力人或禁治產人 / 受監護宣告人,理賠給付申請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章;
受益人為七歲以上二十歲以下之限制行為能力人 / 受輔助宣告人,則須受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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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益人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者,應檢附已為禁治產或監護宣告之法院裁定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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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二年以內之死亡件、非意外引起之殘廢件、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肝硬化、子宮肌瘤、惡
性腫瘤…﹞等理賠件時,請檢附健保局「請求提供資料申請書」(簽名並蓋章)及身份證明文件。 |
4. 部份醫療院所就調閱就診記錄另有專用表格,因理賠作業需要時,本公司將另行通知,請儘速補齊以維
護理賠權益。 |
| 5. 受益人身分證明,例如戶籍謄本;如受益人為外國人,可以護照或其他文件証明。 |
6. 保險事故發生於台澎金馬以外之海外地區者,中國大陸之事故證明文書應取得海基會之認證;其他海外
地區之事故證明文書則應由我國台灣駐外機構認證。 |
7. 各式醫療診斷證明書及收據應以提出正本為原則,倘為影本須經原發證院所或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正本
相符。 |
| 8. 因「骨折」申請理賠者,除檢附診斷證明書外,並請檢附X光片以確認骨折之具體程度及其部位。 |
9. 申領各項殘廢、失能或失能豁免保費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
10.所稱「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指核子醫學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報告、
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